函091-有關建築執照申請案設置服務昇降機如兼機車昇降機使用之原則(台北市)

*北市工建字第○九一五一四七六七○○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主旨:
有關建築執照申請案設置服務昇降機如兼機車昇降機使用之原則,請轉知 貴會會員查照。
說明:
一、依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建造執照抽查會審決議續辦。
二、有關建築執照申請案設置服務昇降機如兼機車昇降機使用之原則如后:
(一)服務用昇降機如兼機車昇降機使用(人不隨車),需裝置機車固定支架或固定繩,且經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機構審核,領得昇降設備許可證後始得使用。
(二)服務用昇降機如兼機車昇降機使用(人隨車),需裝置機車固定支架或固定繩,並加裝安全護欄(高度大於140公分)或警示光電設備等及煞車等設備,且經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機構審核,領得昇降設備許可證後始得使用。
三、本案納入九十一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07號,彙編歸類第組編號第4 號。
四、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正本: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北市110基隆路2段51號13樓)、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北市聯絡處(北市110基隆路1段394號9樓)、臺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北市106安和路1段29號8樓)、中華民國昇降設備檢查員協會(104臺北市建國北路二段99號2樓之3)
副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局長室(五份)、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第二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建築管理處處長劉哲雄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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