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99-高層緩衝空間不得設置於依法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
按高層建築物應於基地內設置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供人員出入、上下車輛及裝卸貨物,緩衝空間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長度不得小於十二公尺,其設有頂蓋者,頂蓋淨高度不得小於三公尺。
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三十二條所明文。另按本部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二六八四號函釋,該緩衝空間位置並無特殊規定,惟應於建築物出入口至建築線之間,其設有頂蓋或部分有頂蓋者者,頂蓋淨高度並應符合同條文之規定。
按其意旨,係為維持高層建築物周圍道路之流暢並避免各類使用產生衝突。是高層建築物依規定應留設之建築基地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除應符合前揭規定外,並不得設置於依法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
高層緩衝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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