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087-山坡地建築專章疑義(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8771504號函
決議摘要:

  1. 依技術規則第263條退縮1.5m人行道者:
    1. 如依規定需退騎樓,得免退1.5m再退騎樓。
    2. 退縮之上方得設置免計入建築面積之陽台、遮陽、屋簷、雨遮、花台。
    3. 得選擇道路或通路合適之一側設置。
  2. 技術規則第264條之「擋土牆」,係指為攔阻土石之崩所構築高度在1.5公尺以上之構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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