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105-消防救災空間得否只設一處(內政部營建署)
注意:
此解釋函為營建署所發,並不代表消防署或各地方消防局立場。故僅說明建管法規所規定之「緊急進口」,每棟建築物得只設一處,不必每條道路側都設置。
另外也說明,即使有緊急昇降機之設置,但在法規未修正前仍需設置緊急入口供雲梯車救災使用。

page revision: 7, 最後編輯於: 18 Feb 2017 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