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106-【最新最完整】地面層陽台執行疑義(內政部)

摘要:

原則1:標示為陽台,就必須設欄桿。
原則2:若非法定空地,就必須檢討陽台免計容積。深度超過2m時也必須計入容積。
原則3:計入建築面積或離地面120cm以上的情況,才可以專有。否則均屬法定空地,不能登記產權,可以共用或約定專用。

設於地面層之陽台(或類似陽台)
空間名稱 陽台面積 建築面積 樓地板面積 容積 欄桿 共專有 其他條件
陽台 陽台 × × × 得專有 陽台地面高度>120cm
陽台(法定空地) 陽台(法定空地) × × × 無產權,得約定專用 陽台地面高度<=120cm
陽台(計入建築面積) 陽台(計入建築面積) × 得專有
上方無建築面積之陽台露台投影 不需標示名稱,不得標示陽台 × × × × × 無產權,得約定專用
設於2F以上之露台
建築面積 樓地板面積 容積 欄桿
上方結構過樑投影 × × 設於露台邊緣
部份為有頂蓋之陽台 × × × 得設於露台或陽台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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