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106-特別安全梯在屋頂層是否需要排煙室(內政部)

發 文 單 位:內政部營建署
發 文 日 期:2017-03-09
發 文 字 號:營署建管字第1061003524號

一、復貴局106年1月19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630619900號函。

二、「除直接通達戶外者,特別安全梯於避難層仍應置排煙室。」前經本部94年7月5日台內營字第09400837586號函釋示在案,另本部101年4月17日台內營字第1010803252號函釋「……如該建築物之直通樓梯通達屋頂突出物者,…… 如為特別安全梯,於屋頂突出物自室內仍應經由陽臺或排煙室始得進入。」至屋頂突出物內之特別安全梯直接通達戶外屋頂平臺者,比照本部94年7月5日上開號函之意旨,得免於屋頂突出物內另設排煙室。

除非特別註明,本頁內容採用以下授權方式: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ShareAlike 3.0 Lic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