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檔:山坡地雜或雜併建照申請案審查原則.pdf
新北工建字第1040401621號.pdf
一、審查程序
(一)區域承辦人:審查建照法令適用依據及審查標準條件(核判是否須提第一及第二階段審查,通過者可逕行核發雜或雜併建照)。(詳山坡地雜或雜併建照辦理主要程序,如附件-1。)
(二)第一階段審查:(依審查結論決定通過或須提第二階段審查,通過者可逕行核發雜或雜併建照)。
(三)第二階段審查:(依審查結論申請核發雜或雜併建照或駁回申請案)。
(四)有下列情形者,應併提第一階段或第二階段審查會審查:
(1)免留設1.5公尺人行步道。
(2)免退縮設置擋土牆維護距離。
(3)車道開口超過6公尺(雙車道)或4公尺(單車道)或1.5公尺(機車道)。
(4)農舍:依【山坡地雜或雜併建照申請案加強查核表】檢討結果不符第三項第一、三、七款規定者逕提第一階段審查。
(5)平均坡度超過3級坡設置基地內通路及公共設施管溝等項目(本項目逕提第二階段審查會審查)。
二、審查標準:
(一)區域承辦人:符合【山坡地雜或雜併建照申請案加強查核表】(附件-2)表列各項標準,得免提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審查。須提第一階段審查,由建照區域承辦人提供並查核【山坡地雜或雜併建照申請案加強查核表】(附件-2)及查填【建照區
域承辦人查填基本資料表】提審查會審查(如附件-3)。
(二)第一階段審查:由科審小組依山坡地雜或雜併建照申請案【第一階段審查表】(如附件-4)表列事項查核,決議通過或須提第二階段審查。
(三)第二階段審查:
1.由申請人依內政部99年11月22台內營字第09908088452號函辦理檢附書圖文件(附件-5)18份及其他如:模型等,以利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再由申請人依審查結論申請核發雜或雜併建照或駁回申請案。
2.依內政部99年11月22台內營字第09908088452號函加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內容進行審查。(附件-6)
三、本審查原則視實際執行情形得隨時檢討修正。
四、本審查原則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