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100-合法房屋認定之時間點(台北市)

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100年8月3日
北市都建照字第10070212700號

主旨:有關函詢有關認定合法建築物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市都市更新處100年7月26日北市都新事字第10031354800號函辦理。
二、有關臺端來函所詢現行合法建築物之認定,依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5條規定係指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之舊有房屋其所有權人可申請認定合法建築物,本市各區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期日期如下:
(一)舊市區:民國34年10月25日。
(二)景美、木柵區:民國54年4月28日。
(三)南港、內湖區:民國58年8月22日。
(四)士林、北投區:民國59年7月4日。

備註:臺北市內建築物於一定年期前興建,其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於第六章明定舊有合法建築物處理方式,包含63年2月5日前興建且未領有建築執照、60年12月22日前建築完成並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且未有使用執照、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之合法建築物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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